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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议案,提出报告;对属于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2.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

3.承担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4.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对涉及社会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5.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建议;办理上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上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交办的有关事项;

6.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工作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7.对县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涉及社会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8.研究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社会建设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9.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

10.完成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