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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人大职权范围内与财政经济方面有关的议案;审议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或审议结果报告;

2.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向大会主席团、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

3.审议委员会联系的有关部门代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建议和意见;适时听取所联系的县级有关部门的专题工作汇报,对有关财政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组织专门视察或调查,并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对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提出建议;

4.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进行初步审查,协助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预算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查监督,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财政经济方面的专项报告,必要时就有关重要问题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

5.协助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听取所联系的县级有关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并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报告,必要时提请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

6.对县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涉及财政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7.坚持联系人大代表制度,反映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的意见和要求。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大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听取意见建议;

8.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办理上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上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交办的有关事项;

9.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对涉及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10.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

11.完成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 办的其它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