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png

        1.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和其他有关议案;

        2.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有关的议案; 

        3.对县人民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办理上级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交办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4.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县人民政府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 面的行政措施、决议和决定,提出审议报告; 

        5.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质询案,听取 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

        6.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中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内容,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对我县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开发建设项目,提出审议报告; 

        7.协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城乡建设环境资源 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 

        8.对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9.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大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意见建议;

        10.完成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 办的其它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