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孙小龙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决定
2024年9月24日珙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珙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许可对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孙小龙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