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苏波、周光余辞职的决定
2026年6月8日珙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苏波辞去珙县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接受周光余辞去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