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黄芝林等六人辞去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4年7月23日在珙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黄芝林、张必华、杨启金、闵家龙、袁吉平、唐金同辞去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