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剑辞去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4年2月26日珙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剑辞去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