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巡场河保护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3-01-06 点击数量: 作者: 来源: 审稿人:

2022年12月16日在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珙县县城沿巡场河而建,1992年至今,巡场河经历了数次综合治理,拓宽河道、清淤河底、浆砌河堤,安装活动闸坝,完成两岸滨河路绿化、亮化、美化工程,实现蓄水防洪、冲洗河道和净化水域,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着水量偏小、生活污水收集管网配套建设不完善,雨污分流不彻底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巡场河保护,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结合珙县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高位,推进保护工作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从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巡场河保护的重要意义,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牢把握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子,坚持统筹协调、科学发展、系统治理原则,统筹考虑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和岸线等多方面的有机联系,着力改善巡场河生态环境和水域生态功能,提升巡场河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二、锁定目标任务,突出治理重点

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巡场河保护攻坚行动,确保巡场河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及以上水质标准;巡场河中心城区段水流量月均不小于0.4m3/s,其中,小于0.2m3/s流量持续时间不超过24小时。2025年前,力争达到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比2022年提高5%以上,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COD)浓度平均达到120mg/L,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95%以上。加强巡场河流域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加快建设完善巡场河流域城乡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和配套管网设施,实施雨污分流,进一步完善污水和垃圾治理体系。加强巡场河流域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指导督促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同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已建农村住房逐步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立巡场河流域环境保护巡查通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效防范水体污染。加强巡场河流域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减少农药、化肥、农膜等使用,加强对生猪、肉牛等畜禽养殖、屠宰、水产养殖等重点领域的监管,促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采取有效补水措施,加强巡场河保护科学技术应用,引进推广水生态净化技术,提高水环境自净能力。开展河岸绿化景观建设,保障河道和堤防安全。集中治理矿区尾矿水,统筹做好地表水地下水监管工作。建立巡场河水质水量监测网络,在重要点位设置水流量监测点,定期监测水质水量。建立巡场河水质、水流量监测报告制度和监测结果社会公开制度。指导巡场河流域内村(居)民委员会将巡场河保护列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动防范破坏巡场河生态环境事件发生。

三、建立健全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县人民政府建立巡场河保护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应急保障工作机制,将巡场河保护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巡场河保护总体规划、实施方案,明确各乡镇、部门工作职责,统筹财力重点支持巡场河保护工作,建立巡场河保护工作考核问责机制并严格考核。全县各乡镇、部门要积极开展巡场河保护工作,县人民政府可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协商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对巡场河保护过程中重大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县监委要严肃查处公职人员在巡场河保护工作中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等问题,并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巡场河水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依法打击破坏巡场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行为。

县人大常委会和各乡镇人大要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围绕支持和服务巡场河保护工作,深入基层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决定得到贯彻落实。各级人大代表要积极协助政府推进巡场河保护工作。

四、加强法制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落实“谁主管谁负责”主体责任,积极营造全员参与巡场河保护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3·22”中国水日、“6·5”世界环境日、“12·4”宪法宣传日等时间节点,开展巡场河保护法制宣传,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参与支持巡场河保护的各项活动,着力提升群众参与巡场河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建立巡场河保护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对巡场河保护工作进行监督。